計劃概要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A條的規定,凡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不獲批法援的人士,可以在法律援助署署長作出拒絕批出法援的決定後28天內申請覆核。尋求覆核的申請必須附有由香港執業大律師發出的證明書,述明該申請人有合理機會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以及提出該項意見的理由。

法律援助服務局(下稱“本局”)已推出一項輔助計劃協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其法援申請又非因經濟理由而遭拒絕的人士尋求覆核。該類人士可就其覆核向本局申請免費提供一張大律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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