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手续

根据是项计划提出申请的人士可向惩教署人员索取或从法律援助服务局的网页下载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从本局所备存的一份执业律师名册内,提名一位律师及一位大律师以拟备大律师证明书。在考虑提名时,申请人须留意个别名册律师及大律师能否处理中文文书及签发以中文撰写的大律师证明书。此外,申请人亦可选择提名曾於上诉法庭代表其上诉的律师及/或大律师。在此情况下被提名的律师及大律师,必须具备与被纳入本局名册律师和大律师相同的资历和经验,即律师必须最少执业7年,大律师必须最少执业10年;以及在被提名当日的最近3年内,曾处理过3宗或以上的终审法院或上诉法庭的案件。

是项计划由公帑资助,申请人可以提名律师及大律师,唯本局保留最终委派律师和大律师签发大律师证明书的权力。

申请人须於法律援助署署长作出拒绝批出法援的决定後的10天内,把填妥的申请表格,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传真(2838 5053)或邮寄「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62号中粮大厦1601室」致本局。

如何加入我们的执业律师名册

作为计划的管理人,本局有责任确保所有名册内的大律师和律师均熟悉有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本局亦曾邀请香港大律师公会会员(详情请按此)及香港律师会会员(详情请按此)加入本局的名册。

给予不同种族人士的特别支援

本局为不同种族人士提供了中丶英文以外十种语言有关提供大律师证明书计划的通告和申请表格(包括孟加拉语丶印度语丶印尼语丶尼泊尔语丶旁遮普语丶他加禄语丶泰米尔语丶泰语丶乌尔都语及越南语) 以便他们更了解是项计划的详情及递交申请。不同种族人士可致电2838 5807或电邮致 enquriy@lasc.hk 索取有关通告和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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