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概要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6A条的规定,凡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而不获批法援的人士,可以在法律援助署署长作出拒绝批出法援的决定後28天内申请覆核。寻求覆核的申请必须附有由香港执业大律师发出的证明书,述明该申请人有合理机会向终审法院上诉得直,以及提出该项意见的理由。

法律援助服务局(下称“本局”)已推出一项辅助计划协助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而其法援申请又非因经济理由而遭拒绝的人士寻求覆核。该类人士可就其覆核向本局申请免费提供一张大律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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